时间: 2024-07-15 00:13:14 | 作者: 工程案例
山东青岛。杜先生在超市里花费13元买了些散装称重的核桃果,不料,到家开果时发现,开果率的虫子卵和虫子非常多,这让杜先生瞬间食欲全无。他找到超市,希望可以赔偿1000元,却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在家开果时,杜先生打开了8个核桃,但有四个里面带有大量虫卵,其中还有一只是带虫子的,这样的开果概率,让杜先生不能接受。于是拿着核桃找到超市,对方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退货,额外再给一包核桃。
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杜先生不能接受。自己买到这样的核桃,本来就很失望了,即便再送他更多的核桃,他也不想吃。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他认为超市应该赔偿1000元。
杜先生提出的索赔依据,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对于本条规定,我们大家可以这样理解: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对此,超市并没有接受杜先生诉求,而杜先生又将此事反映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过工作人员给出的说法是杜先生并没有证据,同时超市是售卖方,并没有责任。
记者陪同杜先生来到超市,发现之前杜先生之前购买的那一批核桃已无了,现在换了另一种个品种,而超市负责这个的人说,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介入,她也没必要多说什么。
随后,记者又帮忙联系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解释,核桃是属于初级农副食品,依据《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通知》第2条,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使其具有不一样于其他食品的特点,在购买时应对产品做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等在加工方可食用。
以目前的情况去看,杜先生所购买的核桃,不属于一赔十的标准,不过他们作为中间方,可以在中间做调节,现在超市提出的方案是把这一袋核桃退回,同时赔偿十斤核桃。但杜先生不同意,现在只能继续调解,或者杜先生去走司法程序。
其实看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出的解释,这件事也清晰了不少。核桃这种食品,确实和肉类、或者其他食品不同,很难用肉眼去分辨它的情况,不像是其他食品,闻一下味道,或者看一眼生产日期,就知道是不是真的存在变质等情况。所以很难有证据来证明条款中:“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句话。
当然,根据《民法典》第610条,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既然是解除合同,那么自然是一方退货,一方退款。
也就是说,出现这种坏果,消费者要求超市退换货是一点问题没有的,如果商家拒绝,这是绝对不行的。至于杜先生这件事后续如何协商,那可能要看杜先生自己的想法和态度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