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1-18 03:58:22 | 作者: 柳树
山东,潍坊。武女士和朋友两家人自驾游来河北保定野三坡游玩,当晚入住民宿。第二天早上,武女士的婆婆和朋友的婆婆,带着两个孩子在附近溜达,看到树上的核桃觉得好玩就随手摘了两个给小孩。被主人发现后索赔2000元,双方发生争执,最终经过调解武女士赔了对方3000元!
武女士和朋友两家人商量着来一场自驾游。最后他们选定去河北保定的野三坡景区游玩。
旅途的劳累,加上当天的游玩大人孩子都非常的辛苦,他们就近入住了一家民宿。
民俗条件还算比较好,山区的空气、景色对于住惯了高楼大厦的城里人,一切都是那么新鲜。
第二天一大早,大人们还在休息,两个孩子却闹着要出去玩。于是武女士的婆婆就和朋友的婆婆两个人带着两个小孩出了民宿,在村子里遛着玩。
小孩子第一次来山区玩,看到什么都觉得好奇,一路上蹦蹦跳跳的看见什么都想动一动,摸一摸。
在离住的民宿不太远的一户村民的房子,前两个小孩发现有一棵他们没见过的树,上面结着一个个绿色的圆圆的果子。
但两位老人知道这是一棵核桃树,这棵核桃树长得枝繁叶茂,挂满了翠绿的核桃,看上去颇为诱人。
孩子们从来没见过这种果子,吵着要奶奶摘一个拿着玩。武女士的婆婆拗不过孩子,就给两个小孩每人摘了一个,小孩子拿在手里稀罕的不行了,就在树下扔着玩。
这时候从院子里出来一个老太太,可能是老人听到有小孩子的吵闹声,怕的就是自家的核桃被偷赶紧出来查看。
平常老人天天都会精心的看管,没想到一大早就听到院子外面小孩子的嬉闹声,她很担心核桃被偷。
果然,老太太一出门就看到两个小孩,手里拿着还没成熟的核桃,老人立马上前去问。
武女士的婆婆以为仅仅是两个孩子,摘个核桃拿着玩也值不了几个钱,见老人来问赶紧道歉,并说确实就摘了两个,你看多少钱我们赔。
武女士的婆婆一听吓了一跳,摘两个核桃拿着玩,你就敢要2000块,你咋不去抢呢?
村民老太太见状就解释说:这棵核桃树可不是那种可食用的普通核桃,如果是那种摘几个当然没事,就当给孩子玩不会要钱的。
可你们摘的这两个核桃是文玩核桃,品相好的文玩核桃,一个价格都值几万块,也有十几万的,她家的这棵树结的核桃远近有名,每年都能卖几万块。
老太太的话吓坏了武女士的婆婆,他们请求老太太少要点钱,但老人却表示不可商量。
这时候,有很多村民在围观,也有人上前劝解,武女士认为是村里人故意讹人,两个核桃怎么都不会值2000块钱。
况且树的旁边也没有加围栏,或者是写上告示,他们并不知道这棵核桃树上的果实是文玩核桃,更不知道其价值,如果知道必然不会去采摘。
双方争执中人多手杂,老太太突然就躺在了地上,她的家人随后报警。老太太认为武女士的态度不好,还将自己推倒在地,马上就将赔偿的额度由2000元增至到5000元。
但武女士不服,认为两个核桃根本就不值3000元,而且老太太是自己倒在地上的,村里人就是欺负他们是外地人。
之后武女士咨询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的人介绍说,文玩核桃的价值在于盘玩的时间,需要历经多年盘玩才能具备较高价值。
而核桃鲜果的价值实际上并不高,即便是品种非常好的鲜果,每个核桃的价格不超过20元。
关于这件事,广大网友对此也颇有争议。有的人觉得,不管核桃多少钱一个,未经主人家同意,擅自去摘本来就不对,就算没有告示牌,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摘两个核桃玩没问题的,这和偷又有什么两样呢?
首先,这棵核桃树是村民的合法财产,那么,武女士的婆婆再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采摘核桃的行为,实际上就属于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核桃的主人,也就是那位老太太有权要求武女士一家赔偿。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受到了侵犯,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人应当承担三种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2、对于两颗核桃是否价值3000元,涉及到是民事赔偿,依据的原则是填平原则, 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而并非村民一方随便可以狮子大开口。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行情报价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在双方持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最合理最公平的做法就是,可以拿到专业部门去鉴定,并出具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的文书后,可根据文书中的价值来作为赔偿额。
摘两只核桃给孩子玩被村民索要3000块赔偿金,你对这件事是怎么样看待的呢?